本課程將以案例解析之模式,探討「國家責任法(Staatshaftungsrecht)」問題。而所謂的國家責任制度者,除初學者一般所熟悉,在我國並已有成文法依據的國家賠償法外,事實上至少還應包含因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或其他事由所造成的各種以調整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各當事人間(不)利益分配為目的的公法上請求權制度。本課程首先將帶領修課者認識行政法之案例解析的思考模式(含「行政行為法」及「國家責任法」兩大部分);其後,使以各種不同之案例題,逐一研究以下有關國家責任法的請求權課題:
一 「權利保護(Rechtsschutz)」在法治國之意義
二 國家之「公法上責任」與「私法上責任」
三 「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爭訟)」與「第二次權利保護(國家賠償)」之關係
四 行政爭訟制度簡介
五 國家賠償制度
(一) 比較法之觀察
(二)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類型
2. 國家賠償法第3條類型
(三) 損害賠償之內容
(四) 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五) 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
(六) 國家之求償權問題
六 「國家責任法」之建立
(一) 總說 — 國家賠償以外之其他國家責任制度
(二) 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其他回復原狀請求權
(三) 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 「特別犧牲(Sonderopfer)」作為核心概念
(四) 公法上不當得利
(五) 其他:契約責任、締約過失、公法上債之關係、無因管理 |